[株洲]庭审搞“证据突袭” 一男子被罚1000元

31.08.2015  10:34

(原标题:法庭上突然提交证据逾期举证当事人被罚1000元 )

长株潭报》株洲讯 该提交的证据事先不提交,在庭审过程中搞“证据突袭”,结果让另一方当事人和法官毫无准备,给质证带来困难,造成诉讼延迟。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开出了该院首份逾期举证罚单。

2014年3月27日,因与袁某在工程上存在纠葛,刘某纠集多人携带管制刀具来到袁某家中追砍袁某。袁某被刘某持砍刀砍成轻伤。

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袁某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对其进行赔偿。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袁某仅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四份证据。

但在庭审中,袁某的代理人却突然当庭提交了八张住院票据、交款单、处方,导致另一方毫无准备,给质证带来困难。

经过当庭详细核查这些票据的开具时间,法官认为,袁某逾期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均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取得并提交法庭,但袁某直至开庭时才当庭提交以上证据。

袁某陈述的理由不成为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考虑到该部分证据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影响,法院予以采纳作为证据。但袁某逾期举证的行为造成诉讼延迟,应当予以处罚。法院遂作出决定,对袁某罚款1000元。袁某当庭表示由于代理人的疏忽导致自己的逾期举证,法院出于公平对其罚款,其愿意接受处罚。

□相关法律

举证时限制度防止“证据突袭”保证公平

长株潭报》株洲讯(记者刘平通讯员谢燕)审理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承办法官介绍,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和防止“证据突袭”,以保证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平。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这一制度有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强化,该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承办法官表示,司法解释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让一些非关键性的的证据“失权”,具有不可采纳性,另一方面,对关键证据尽管采纳了,但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训诫或罚款完全有必要。(长株潭报 记者 刘平 通讯员 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