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 首签“保证书”

13.03.2015  14:41
  湖南法院网讯  3月9日上午,湘潭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责令证人张某、李某等5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这是该院首次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据了解,在今年2月4日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案件证人出庭时,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保证书的当庭签署可以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警示和唤起当事人、证人良心上的自觉,威慑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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