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得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05.03.2017  09:35

  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有吸毒史或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均不能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开《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未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

  同时,《办法》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举办的培训。

  针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办法》明确,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之一情节的,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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