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沐浴在法律的阳光里

22.02.2016  17:20
   湖南法院网讯   (李武)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15岁的女孩琳玲(化名)在其父亲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起诉自己的母亲要其承担部分抚养费,法律也柔情,琳玲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10月,琳玲只有3岁多时,父亲王某与母亲罗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协定由王某负责抚养琳玲,以罗某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嫁妆折抵给玲琳的抚养费。如今,王家有女初长成。玲琳已就读高中,每年需学杂费、生活费等万余元。但世事难料,父亲王某收入有限,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离婚后对琳玲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亲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据此,赫山区法院考虑罗某的经济状况和本案实际,依法判令由被告罗某每年支付琳玲抚养费用5000元直至其成年。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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