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务员“能进能退”

26.12.2014  13:29

  林杰(化名),是深圳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亲历者。2011年,作为大学应届毕业生,他从千军万马中奋力杀出重围,成为一名手捧“瓷饭碗”的聘任制公务员。今年,与许多同期入职的小伙伴们一道,他顺利与单位续签了5年合同。

  然而,从2007年推行聘任制至今,深圳5000多名聘任制公务员无一遭解聘,一度把聘任制推到了“退出不灵”的风口浪尖。作为公务员聘任制度设计的核心环节之一,退出机制被认为是能否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关键。

  不过,林杰对此有着不同看法:“并不是数字上有了变化,就证明退出机制发挥作用。新入职的年轻人工作通常比较努力,也具备一定的素质。

  出口关再添细则

  “严把进口,管好楼梯口,畅通出口”,退出机制是否完善影响着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成效。

  10月22日,《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从合同管理、培养、考核、取消聘任等方面对新招聘的公务员作出全面规定。

  “公务员招聘的环节较短,手段相对简单。建立完善的试用期管理制度,能帮助用人单位进一步判断所招聘的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深圳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曹剑辉告诉记者。作为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配套政策,《办法》把公务员从通过考录到转入日常管理两个阶段衔接起来,同时也进一步畅通了公务员的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退出制度的设计上,较国家的规定有了更具约束性的变化,可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考核上,基于《国家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框架,《办法》赋予了用人机关制定考核反向指标的权限。这意味着,各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实际,进一步量化考核指标,并作为确定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的依据。

  “考虑到不同单位情况不一,很难用统一的指标直接规定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按《办法》操作的话,各单位能够把原则性的要求与具体岗位的考核内容结合起来,更具灵活性。”曹剑辉说。

  在取消聘任方面,《办法》则新增了“拒不按照规定签订聘任合同,拒不参加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或者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不合格的,聘任合同约定的应当取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等情形。

  “国家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地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细则,加强指导和规范。”曹剑辉表示,目前,特别是对于人的管理,政策性比较强,首先得提供一个依据,“如果上面做得不细,下面很难执行”。

  他向记者透露,下一步,深圳还将从合同管理、续聘、人事仲裁等方面入手,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把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做实。

  其中,合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目前已在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内出台。而大的改革方向,则是进一步迈向规范。

  考评破解“只进不出

  目前,公务员退出主要包括辞职、辞退、退休、开除解聘等方式。从国家出台的《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到地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对公务员退出的条件都有相关规定。

  但实践中,除了严重违反法纪遭到组织开除的,因考核不称职而被辞退的公务员则可谓凤毛麟角。据国家公务员局2011年公布的数据,自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辞退了4000多人,仅占公务员总人数的0.57‰。

  在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陈天祥看来,中国社会特殊的人情关系,是辞退难的原因之一。只要不出大事,考核一般不会给予不称职,评为基本称职都比较少。“领导层还缺乏足够的决心和意志,把一些不称职的公务员淘汰掉。”陈天祥认为。

  解决公务员退出的问题,首先需要实行严格的考核。目前,公务员考核体系较粗,多数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而考核指标缺乏精细度,导致了操作上难以量化和落实。同时,考核结果运用乏力,对公务员的行为也难以形成刚性约束,一些单位的考核甚至变成了走过场……

  陈天祥认为,需要引入现代绩效考核机制,量化考核指标。“可以根据岗位职责,细化成一个个工作目标,然后进行评分。”陈天祥说,“比如说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考核,规定好哪一种情况违反了执法规定是需要扣分的,以及扣到什么程度算是考核不合格。”他甚至还提出,可以考虑在聘任制公务员中选取试点,进行一定比例淘汰。

  须制定科学、公平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框架,打破领导说了算的考核方式,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也持类似的观点。他强调,随着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提高,国家要下决心研究,提高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技术化水平。

  “要把技术放在第一位,通过技术手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评价体系。对政府机构的组织产出、对公务员个人的岗位绩效都要进行考核评价,而且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提拔、任命都要按照工作绩效来进行。”竹立家认为。考核机制的改革对中国政府而言,将是一场大手术。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

  广东在推进平时考核、量化考核上也有不少动作。“深圳计划选取部分单位作为试点,探索设计平时考核的共性、个性指标,推进分级分层分类考核,对不同类别、不同职位的公务员制定考核及晋升办法。”曹剑辉说。

  退出并非目的

  畅通出口并不等于鼓励退出。

  在竹立家看来,公务员队伍的好坏、工作绩效与社会发展稳定密切相关,激活队伍,组织的建设比威胁退出更能解决本质问题。

  “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管理经验看,公务员队伍的趋向是稳定,国家要保障公务员,让其具有稳定感、安心,才能培养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感。”竹立家告诉记者,国家对于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态度,可谓是“相当慎重”。

  《公务员法》等相关政策,在退出机制的设计上,实际上已经对公务员队伍形成一定的保护。如《公务员法》中规定,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才会被辞退。

  “公务员管理的宗旨是强调其稳定性。退出是最后一步,是万不得已的步骤。”曹剑辉亦向记者解释,对于公务员所犯的一些错误,首先通过处分、整改等手段来纠偏,实在改正不了才会启动退出机制。

  他表示,如果从事政策研究、决策、服务的人总是在更替、流动,可能会导致工作出现断层,最终影响工作。

  如何才能激活公务员这一池春水?竹立家提出,组织的体制机制改革应作为重要的逻辑起点。这需要加强包括领导机制、选人用人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全面改革,培养公务员的使命感、价值感,“让想干的人干得顺心,能够好好干”。

  他认为,这些机制的良性运行,会进一步强化组织的文化和价值,形成有利于组织成员发挥其能力、积极性和责任心的组织环境。否则,在一个差的组织环境中,溜须拍马严重,激励导向不正确,会造成人人对工作不负责、得过且过、只关心个人利益而忘记公共利益的局面。

  竹立家还建议,作为重要的国家法规,《公务员法》应进行修改:“《公务员法》已经颁布了10年,十八大以后改革形势发生了变化,对公务员队伍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应该及时修法,提高其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以适应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

  组织建设的好坏,实际上也决定了能否稳住队伍中优秀的人才。2013年以来,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作风建设以及反腐风暴中,国家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日趋严格,社会对公务员的认识也正逐渐回归理性,甚至有人预言离职潮将袭来。

  退还是不退,林杰和自己周围许多年轻公务员也经常陷入纠结中。“我们面临的工作压力也很大,职业年金也并不多。但如果跳出这个行业,还是需要下很大的决心。”林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