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失踪5年 为了讨说法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16.05.2017  03:24

  无奈的母亲

  儿子失踪5年,为了讨说法,母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人生有很多种决定,申请宣告亲人的死亡无疑是最艰难的决定之一。

  在儿子失踪近5年后,始终没有儿子音讯的邓女士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

  对于一个母亲来说,从做出决定到向法院申请,这恐怕是她走过最困难的一段路。

  红网长沙5月1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患有精神病的黄某于多年前从精神病院出走,杳无音讯,母亲邓女士寻人未果。为了向精神病院讨个说法,邓女士无奈向郴州临武县法院申请宣告儿子的死亡。经审查,去年3月,该法院发出了寻找黄某的公告。近日,法定公告期间已满一年,由于依然没有黄某的消息,临武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黄某死亡。

  邓女士今年52岁,临武县人。2010年2月,邓女士22岁的儿子黄某因患精神病,被送到临武县康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5月,黄某突然从该精神病院出走,之后便失踪了。得知儿子失踪后,邓女士与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经多方努力搜寻,但依然没有黄某的音讯。

  因黄某在失踪前并未结婚,没有配偶,没有生育小孩,他的父亲也已去世多年,黄某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母亲邓女士。无奈之下,邓女士向临武县法院提交宣告儿子死亡的申请。

  在邓女士申请宣告黄某死亡后,临武县法院于去年3月4日在辖区内发出寻找黄某的公告,又于去年4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某的公告。一年后,黄某依然下落不明。

  临武县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自2011年5月在临武县康宁精神病医院出走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邓女士申请宣告黄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近日,该法院判决宣告黄某死亡,判决为终审判决。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直接申请宣告其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介绍,根据规定,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法院经核实后,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问题二:哪些人可申请宣告死亡

  胡智慧表示,我国法律明确,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宣告死亡,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宣告则无效。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问题三:宣告失踪和死亡后,还能撤销吗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了怎么办?胡智慧表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一旦法院撤销失踪宣告,相应财产代管关系也终止。

  公民宣告死亡后,其子女被收养的,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能解除。如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婚姻关系都不能自行恢复。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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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申请宣告死亡

  2015年6月,常德汉寿的郑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她“人间蒸发”的丈夫死亡。原来,郑女士的丈夫周某于2009年10月外出失踪,一直无音信,家人多方寻找未果。

  汉寿县人民法院太子庙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对申请人郑女士申请其丈夫周某死亡一案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周某死亡。

  汉寿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依法发出了公告,要求周某或知其下落者与法院联系。公告期满一年后,周某仍下落不明。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郑女士作为周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周某死亡,其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