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讨债生怨寻衅滋事 六青年受法律制裁

25.11.2015  11:06
   湖南法院网讯   (徐锋玉 周梅岳) 因讨债生怨,六青年商量找麻烦,持工具将债务人打成轻伤。2015年11月24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严某、刘某、曾某、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初,被告人徐某、曾某等人到被害人喻某家讨要欠款时,被喻某打伤,双方因此结怨。

  2014年12月27日,得知喻某在平江县瓮江镇赌钱时,被告人徐某、严某、曾某、刘某、赖某、陈某等人在平江县西街一面馆商量,决定以找喻某要医药费的名义找麻烦,如不赔钱就打他一顿。六人约定各自回家准备工具,然后在驷马桥集合。随后上述六被告人取来工具,在驷马桥汇合,然后分乘二辆小车前往喻某赌钱地点。

  徐某、陈某与赖某首先找到被害人喻某,要喻某赔偿医药费,未果。随后赶到的严某手持狼牙棒第一个冲到喻某面前即对喻某进行殴打,其他被告人一拥而上围住喻某,分别持棍、棒、刀或拳、脚对被害人喻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喻某构成轻伤。陈某参与了商量去找被害人喻某,并按商议准备了一根钢管,同时到现场后手拿钢管下了车,在围殴喻某过程中亦加入围堵人群。

  2015年,陈某被抓获,其余五人自动投案。六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喻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喻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严某、刘某、曾某、赖某、陈某因索讨欠款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共同商量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徐某、严某、刘某、曾某、赖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对全案负责,陈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徐某、严某、刘某、曾某、赖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陈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徐某、严某、刘某、曾某、赖某与被害人喻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和平江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可对徐某、严某、刘某、曾某、赖某适用缓刑,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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