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未成索彩礼 法院判决应返还

20.04.2016  18:41
   湖南法院网讯   (申永波) 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订婚彩礼纠纷的民事案件。

  案件当事人小斌(化名)和小芳(化名)于2014年底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互相产生好感。因考虑到年纪已不小,小斌匆忙向女方小芳支付了订婚礼金19900元,小芳方依风俗返还了7200元给小斌。过完年后,小芳随小斌一起到其务工处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发生夫妻关系。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小斌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遂向小芳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12700元。因多次协商不成,小斌诉至法院。小芳则辩称,按农村风俗,如系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必返还彩礼,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农村习俗中,一般若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必退还彩礼;女方提出分手,则应全部退还,双方如自愿按此风俗操作,并不违背法律,应予以认可。但如男方坚持索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小斌与小芳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对小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不过,对返还彩礼的金额不宜全部返还,应结合双方导致分手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以及是否发生了夫妻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本案法院最终判决由小芳返还小斌彩礼8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但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相恋,再到结婚生子组织家庭,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双方准备给付或收下彩礼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是否是适合结婚的对象,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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