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和引发斗殴 男子持刀伤人获刑

22.01.2016  17:51
   湖南法院网讯   (雷龙生) 家住嘉禾县珠泉镇人欧某与李某等人到某休闲中心消费时,因言语不和与在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曾某发生争执引发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曾某用水果刀向欧某左胸部刺了一刀后逃离现场,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宣判现场,曾某为自己的一时鲁莽行为而懊悔不已。

   2015年5月1日晚,欧某与李某到某休闲中心洗发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曾某不小心发生身体碰撞,欧某与李某认为曾某是故意而为之,遂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大打出手。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曾某用水果刀向欧某左胸部刺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查欧某被刺伤左胸部,肺部裂伤。经司法鉴定欧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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