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需双倍支付经济补偿
24.09.2015 18: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祁阳县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招聘被告黄花知从事水电工工作,在工作期间,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原告每月付给被告工资1800元。2014年中旬,在被告休假外出期间,原告公司里的电路出了故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便以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在没有出具任何书面依据的情况下,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为此,被告向祁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祁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作出了祁劳仲案字(2014)第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花知在原告祁阳县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从事水电工作时,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诉称被告不愿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书面依据,故对原告请求不予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才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提供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书面依据,故对原告请求不予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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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01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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