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款给付起纠纷 法院定纷化争维权益

02.06.2016  05:05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公民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限被告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乙、唐丙工程款49273元。

  2015年3月,原告唐乙、唐丙为被告唐甲的房屋进行内、外装修,三人口头约定装修价格。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9273,被告给付2万元后,尚欠49273元没有支付。双方因装修细节发生纠纷,被告拒付剩余装修款,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唐甲应支付原告唐乙、唐丙的工程款49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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