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怀疑熟人作案 实施暴力非法拘禁获刑
18.05.2016 13:2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8月22日深夜,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被盗,放在衣袋内的970元钱不翼而飞。被告人李某某怀疑是高某作案,便叫上其未成年的儿子李某,于2015年8月23日上午10时许将高某带至其出租屋。在出租屋内,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儿子李某限制高某不让其离开,先是对高某采用打耳光、冲水、用皮带抽、下跪等方式,威逼高某承认偷钱一事,后又逼高某向其出具了一张970元的欠条。直至下午4时左右,高某趁被告人李某某不注意逃出并报警。高某的伤势经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属的协助下赔偿了高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高某出具了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怀疑他人偷了其钱索要被盗款为由非法扣留他人,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采取殴打、侮辱的方式,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某在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过程中,有对被害人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李某对高某进行殴打,依法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属的协助下,赔偿了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高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法院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被告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此次犯罪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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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2016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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