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赃25元 被拘役三个月

31.08.2015  16:17
  湖南法院网讯  古语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近日,桂阳县城的王某就因替扒窃的侯某打掩护而被桂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3年7月23日10时许,在桂阳县城关镇蔡伦中路影剧院附近,被告人王某见侯某尾随被害人徐某准备实施扒窃行为时,王某走到前面挡住被害人徐某的去路,使侯某顺利地从徐某处扒得现金60元。事后,侯某分给了王某现金25元。

  被告人王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虽然侯某与王某盗窃的数额并不大,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扒窃的行为,不论盗窃的数额多少即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本次扒窃过程中虽然没有动手去偷,但是为侯某的扒窃提供了辅助的作用,因此构成了本案的从犯,故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王某因为一时糊涂而将自己送进了“高墙”,其行为值得世人警醒。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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