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奖励出游 受伤谁来赔偿

16.03.2016  17:37
   湖南法院网讯   (王燕) 公司员工刘某因业绩突出,被公司奖励出游,不料在旅游过程中受伤,遂将其所在公司以及旅行社以及旅游景点开办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其损失。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判决旅行社和景点开办公司对刘某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30%、50%的责任,刘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奖励刘某出游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刘某系某公司业务员。该公司为奖励业绩突出的员工,于2013年8月16日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一份株洲方特一日游旅游合同,组织包括刘某在内的某公司业务员于2013年8月17日参加株洲方特一日游活动。当天下午16时许,刘某在株洲方特参加海螺湾项目排队候游时,由于游客较多,在拥挤推搡的过程中,刘某被摔倒导致右肩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某旅游公司导游与华强公司(株洲方特系华强公司全资运营公园)工作人员将刘某送到景区医务室采取了一些简单处理措施后,后送入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当天又转入刘某所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刘某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并大结节撕脱骨折。经司法鉴定,刘某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愈后,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某旅游公司安排的株洲方特一日游活动中受伤,选择以侵权之诉要求某旅游公司和华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华强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保障游客安全,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应做好警示标志,并派专业人员维持秩序。株洲方特系华强公司开发经营的旅游项目,对海螺湾景区入口处的秩序状况,某旅游公司与华强公司所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当时对导致刘某在排队候游时摔倒受伤尽到了安全保障及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某旅游公司与华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作为成年人,在人多拥挤的情况下,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疏于防范导致摔伤与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有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刘某自身存在的过错可以减轻某旅游公司和华强公司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某旅游公司和华强公司对刘某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30%、50%的责任,刘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本案中株洲方特一日游活动虽由刘某所在公司发起并全额出资,但该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时约定“甲方(奖励出游公司)及甲方参旅人员在旅途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某旅游公司)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及甲方参旅人员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次旅游活动过程的组织、安排均不是该公司负责,在旅游过程中其对刘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损害后果也没有过错,因此对刘某要求平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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