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7.11.2014  16:58

  11月26日下午,第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这是预算法修改后,全国率先出台的规范乡镇政府财政行为、加强乡镇财政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3条,对乡镇基本财力保障、预决算管理、资金监管、资产债务管理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规范,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其特点主要是:

  保障责任更明确。针对我省部分乡镇政府收支矛盾大、运转艰难的实际情况,《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预算管理更规范。《条例》以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乡镇预算管理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了乡镇预算管理。为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为增强预算约束力,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权利,《条例》规定应当在乡镇人大会议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证代表有足够的审查时间,还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特别是,《条例》关于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的规定,是我省探索强化乡镇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

  资金监管更有力。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国家财政投入到乡村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对到乡村的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适应新形势,《条例》赋予了乡镇一定的监管权限,要求其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实施监管。对于基本支出,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预算,严格财务核算。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且由乡镇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全过程参与监管;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但由上级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协助监管。对于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资产债务管理更严格。资产债务管理是乡镇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条例》增设了专门章节对此给予规范。《条例》对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乡镇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应按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乡镇要对购置的资产登记造册,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处置乡镇管理的国有资产产生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为防止乡镇新发生债务,《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条例》还对乡镇财政机构职责、人员配备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开展《条例》修订立法是我省财政部门全面深化改革,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设现代财政制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举措。《条例》的出台必将对促进我省乡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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