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连理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25.08.2015 13:3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林某的父亲与席某的母亲系兄妹关系,两人系表兄妹关系。为使双方关系亲上加亲,两人隐瞒了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事实于199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常年在外,原告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席某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就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小女儿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全部抚养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已由原告处理,原告补偿被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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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01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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