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检察:你的诉权,我来守护

28.03.2018  20:54
    湘检网讯(通讯员 谢衡兰 杨帆)“三年多了,案子终于开庭重审!我们的诉讼权利也终于得以维护,真是多亏了你们检察官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负责人感慨地说。

   3月21日上午,衡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的黄某某、谢某某保险诈骗案在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再审。 

   2011年11月15日晚,一场大火烧毁了衡阳市明辉防火板材有限公司的加工设备、原材料及板材成品、半成品等财物。为骗取高额保险理赔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生产主管谢某某找人私刻公章、伪造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巨额赔款。长安保险衡阳支公司审查了索赔材料后,于2012年3月7日以该公司涉嫌保险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11月1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某某、谢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系犯罪未遂,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根据被告人的申请进行了重新鉴定,但未将鉴定意见送达或告知保险公司。2015年2月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黄某某、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维持一审法院对二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长安保险衡阳支公司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衡阳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依法立案复查,经审查认为:黄某某、谢某某系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审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自首情节错误。自首情节错误致使量刑畸轻。且保险诈骗的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二审判决适用附加刑错误。同时,二审法院在庭审阶段,未向长安保险衡阳支公司送达或告知重新鉴定意见,剥夺了被害单位对该重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进而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案件公正审判。2016年12月20日,衡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湖南省人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衡阳市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2017年5月24日就该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将案件发回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检察官说法: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袁先林说: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等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立案复查。经审查,认为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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