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畜牧养殖污染防治现状、症结及对策的思考
一、衡阳县养殖业基本情况
衡阳县是“全国生猪生产调出”大县,畜禽水产养殖量位居全省前列,畜牧业产值占农业的半壁江山,是县农业农村的支柱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规模化生猪养殖达739家,年出栏生猪110万头。养殖场遍及26个乡镇,其中蒸水台源水闸至英陂水闸刘宇范围内有规模养殖户148家,水源保护区内有47家。全县共有36家水库存在肥水养鱼、12座水库区建有养殖场,其中斜陂堰水库、柿竹水库、山峙门水库有4家规模养殖场。大部分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水平低,牧草地或竹、果、林地等消纳地严重不足及未按要求消纳,造成大量养殖废物未经发酵处理和未经氧化吸纳降解,没有达到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粪污直接排放,严重影响了蒸水及水库水质,危及城镇居民饮水安全。根据2010年环境统计结果,我县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是24794.92吨,其中畜禽养殖业排放总量是13725.67吨,占比55.36%,氨氮排放总量是3260.08吨,其中畜禽养殖业排放总量是1586.39,占比48.67%。由此可见,养殖业面源污染已成我县的主要污染问题,进行科学规划、源头控制、重点整治已刻不容缓。
二、衡阳县养殖污染治理情况
1、科学规划:目前经过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初步规划和审定意见,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已经划定,并出台了“十三五”衡阳县畜牧养殖发展规划和“十三五”衡阳县畜牧养殖防治规划;用两个规划明确方向和责任,指导服务和规范全县畜牧养殖业主的环境行为。
2、关闭搬迁:近两年来,县财政先后投资165万元完成湘江干流500米范围内养殖数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共有39家(其中涉及蒸水流域的3家),拆除栏舍总面积17320平方米。今年县财政又投资260万元,取缔关闭了全县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养殖场21家。
3、综合治理:自2013年起,全县60%以上养殖户建设了粪污处理设施。我县共有33家养殖场与专业环保公司签订治理合同,建设养殖粪污生化处理系统33套,实现了粪污的综合治理和达标排放。
4、综合利用:一是加强了沼气池及沼气发电设施的建设,全县有怡农生态等7家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了大型沼气发电设施,养殖废物通过沼气池的处理,化学需氧量能够削减60%左右。二是40余家规模化养殖场实现了猪-沼-鱼,猪-沼-菜,猪-沼-果,猪-沼-林等循环经济模式,促进了能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三是投资3500万元,启动了全县养殖粪污资源化示范项目建设,争取养殖粪污5万余吨,年生产有机肥3.5万吨,彻底解决了粪污随处倒和使用不方便、使用效果不佳的难题。
三、存在问题
1、规划滞后:近年以来,由于畜牧水产养殖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地位约来越重要,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发展非常迅速,很多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选址时随意性大,较少考虑区域产业布局和污染防治规划,造成很多养殖场选址不合理。
2、未批先建:由于部分群众环保意识不强,养殖规划滞后,未批先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很普遍,全县739家规模化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仅8家,占比1%,造成规模化养殖污染监督落实不到位。
3、缺乏指导:由于规划滞后和未批先建情况严重,很多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时缺乏职能部门的专业指导,生产区布局随意性大,内部结构不合理,养殖规模与配套设施不配套,生产区、生化区,废气物区没有严格分离,造成饲养密度过大、卫生防疫也不达标,雨污分离、干湿分离设施不健全,畜禽粪污也缺少配套的综合治理措施。
4、污染严重:全县739家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粪污生物处理设施的仅有23家,处理率仅3.1%,其他规模化养殖场配套的粪污治理设施都不健全,无统一的贮粪场及粪便处理设施,无养殖废水生化处理设施,排污沟渠多为露天,没有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造成污水到处流,苍蝇满天飞,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不够,养殖废物超标排放,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
5、设施停运:由于畜禽养殖市场行情下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费用较高,每处理1吨养殖废水允许费达3元以上,造成部分养殖场建好的污染防治设施如大型沼气发电工程和养殖废水生化处理处理设施停运。
6、投入不足:一是养殖场业主投入不足,90%养殖场为了减少投入成本,场地建设时雨污、干湿设施未建成,增加后续治理成本。二是财政投入不够,尽管国家启动实施了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和粪污治理专项资金项目,但扶持面小,且投资额度较少,地方配套激励机制不健全。面对污染面广,治理成本投入大,设施运行费用高的现状显得相形见拙。
7、监管乏力:在鼓励和扶持农业种养业发展的大背景下,环保法律制定时对养殖业的防控不严密,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导致环保部门难以执法且执法力度难以到位,执法效果不佳。
四、衡阳县养殖业出路
1、科学规划:科学规划“三区”,即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要求。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允许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农户散养,但必须做好污染防治。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在限养区,要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或搬迁。在适养区,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建立养殖小区,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否则依法进行处罚。
2、严格准入: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环保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允许投产和使用。
3、从严治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禁养殖场向场外的河流、水体、及场地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现有直排口要予以封堵,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粪污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向水体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查处。确保2015年底前,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75%以上。
4、严格监管:环保、畜牧、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
5、加大投入:一是规模化养殖场业主要加大资金投入,实行环保养殖模式,推广高效、高营养、高吸收饲料和生物发酵床等低排放养殖方式,在养殖环节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二是财政部门要加大规模化养殖粪污治理资金投入力度和完善粪污治理资金奖补政策,提高养殖业主主动治污,主动减排,主动达标的积极性,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适度奖补污染设施运行费用。
6、合理利用:一是鼓励养殖业主加强沼气池、净化池等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大力发展猪-沼-鱼,猪-沼-菜,猪-沼-果,猪-沼-林等循环经济模式,促进能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二是政府出台有机肥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建设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有机肥的使用率,提高养殖场业主的积极性,变养殖废物为可以创收的有机肥料,实现养殖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