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25.02.2016  20:50
   湖南法院网讯   (蒋咸英)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原告明白了自己与被告的法律关系,主动作出让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撤回起诉。

  2013年3月,被告彭某寿与刘某合伙开办一碎石场,5月19日,原告綦某华得知后,与被告彭某寿口头协商,由原告投资30万元,碎石场投产后按股分红,但未就利润分配、债务清偿以及股份份额等合伙事宜进行协商,也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同日原告即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转账30万元到被告彭某寿私人账户,被告彭某寿即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綦某华投资石子场股金叁拾万元整,投产后按股分红。收款人:彭某寿。”尔后,被告彭某寿与刘某一起购买挖掘机,租赁、平整场地,雇佣他人对工地进行管理,支付雇佣人员工资,均未与原告协商,原告亦从未参加碎石场的经营、管理。2013年8月,因原料匮乏,碎石场被迫停业。原告綦某华找被告彭某寿返还30万元,被告以碎石场已亏损为由,拒绝返还。原告綦某华对投资过程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未参加经营、管理,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投资只有在明确约定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任何风险,不参加经营,按期收回投资资金时,才确认为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而原被告之间没有如此约定,且从收条内容也反映系原告投资参股资金,原告对投资过程亦无异议,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告释明,经释明后,原告明白了自己与被告系合伙法律关系,依法应共负盈亏,本案中自己应承担一定的亏损,遂主动作出让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撤回起诉。一起争执长达二年多的合伙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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