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出台新规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9.08.2016  13:42

  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医疗救助对象张某,来到乡镇民政办,提供本人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本人信用社存折、新农合结算补偿单等相关资料后,不到20分钟便办理了医疗救助手续,并获得医疗救助金1280元。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提高救助的力度和精准度,今年7月,衡阳县对本地《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蒸政办发〔2015〕76号)进行再次补充调整,并出台了《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的通知》。

  《通知》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患规定的病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规定救助病种为: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儿童(0-14岁)先心病、白血病。

  救助标准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患规定的病种的,住院治疗后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对合规费用的自付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高于1500元,全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据了解,今年头7个月,该县已救助困难群众超8万人次(包括五保、低保参合参保),累计支出医疗救助金1152.45万元,极大地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