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院:集中公布中介机构及破产管理人备选名册

13.01.2017  22:34
  2017年1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衡阳日报》上用整版发布了2017年衡阳法院系统中介机构及破产管理人名单,此举是该院阳光司法的又一重要举措。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越来越多,2016年衡阳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办理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及指定管理人等案件近700余件,这些案件都需要中介机构来完成。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医、痕迹、影像等三大类鉴定机构外,还有许多其他鉴定机构。这些机构涉及不同的学科,如工程造价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分别属于不同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管理,成立、运行、管理监督的方式各不相同。案件的当事人,甚至包括法官、律师对中介机构的准入资质、执业能力、道德水准难以有正确的了解,当事人在选择中介机构时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权事实上无法行使。人民法院如果不对这些机构的有效管理,会造成鉴定延期、重复鉴定、乱收费,甚至出现虚假、错误的鉴定,严重影响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为了提高司法技术工作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水平,提升司法鉴定质量,衡阳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决定从规范中介机构名册入手,规范对外委托工作。首先在网络上发布备案机构的资质条件,中介机构需要向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机构的专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详细信息,申请成为中院的备案机构。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本次公布的中介机构被分成鉴定、拍卖及管理管理人三大类别,鉴定机构又分成十二个小的类别。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报纸了解中介机构的备案资质,可以查看中介机构在人民法院的备案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布的通讯方式与中介机构了解情况,还可以查看中介机构在人民法院过去的执业情况。这样在选择中介机构前,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各类中介机构详细情况,确保选择的准备。统一公布中介名册,也方便了法官、律师对中介机构的了解与联系,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名册公布后,中院还将进一步出台中介机构管理的其他规定,通过量化管理,实现备案名册的动态管理,对那些服务质量不高、鉴定水平较低、收费不合理的机构予以除名。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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