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25年来首次修改 明年5月1日起实施

02.11.2014  10:57

    行政诉讼法25年来首次修改 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

  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罗沙  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播发了这一决定。

  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专家表示,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相对独立行使,加强和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立法解释

  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王思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此前就解释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也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的传承。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领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释。

  立法确定

  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崔清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一决定。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决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反间谍法

  间谍行为必受法律追究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黄小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法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行政诉讼法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十大看点告诉你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看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看点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看点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看点十: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稿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罗沙 陈菲)
(编辑: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