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实施 规定有案必立

24.04.2015  10:45

  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实施,首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

  有案必立,“民告官”也不难

  长沙市去年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分析  ■制图/杨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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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

  ●是不是意味着“民告官”更容易了?

  ●“民告官”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政府和百姓如何应对新法实施?

  对话

   ●居民代表:长沙市民

  ●释疑嘉宾: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励民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这部俗称“民告官”的法律实施,备受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新《行政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这意味着,今后“民告官”将是“零门槛”,这将激发公众提起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必将出现大幅增加,这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应诉的能力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记者 曾力力 王茜

  长沙现状

  两成多“民告官”撤诉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向记者提供的《长沙市2014年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全市旧存行政应诉案件18件,新生行政应诉一审案件507件。

  据了解,长沙市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中,主要涉及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城市规划、房屋征收、拆违、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仍以公民为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较少。从被告的构成看,县级政府为被告的298件,占总数的58.78%;市政府为被告的17件,占3.35%。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所占比例仍然较大。

  数据显示,长沙市办结一审行政应诉案件416件,未审结109件。已审结案件中,原告撤诉94件,占22.60%。

  市民问政

  市民:新法实施后,“民告官”会有什么变化?

  罗励民:行政机关被诉将成为新常态。首先,告的人会增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与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可作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再局限于过去的行政相对人了。因此,行政活动需要权衡更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前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其次,被告的人也会增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这一制度的改变,给行政应诉工作增加了巨大压力,尤其是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的应诉工作将大幅度增加。

  市民:新法实施后,“民告官”是否更容易了?

  罗励民:只要老百姓来告,法院就必须立案。但因为新法是一部程序法,并不涉及实体,所以对判决结果并不会起到作用。也就是说,老百姓起诉政府更容易了,但并不是告赢政府更容易了。另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以期破解长期以来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现象。

  市民:政府有什么应对之策?百姓又如何适应?

  罗励民:此次修改后,必将极大地激发公众提起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必将出现大幅增加,这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应诉的能力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长沙市各级政府对新法实施都相当重视。4月19日,市政府召开第32次常务会议,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解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各部门都在认真学习研究这部法律,人员、机构等各方面都在做准备。

  政府在学习,作为市民也应该加强学习。如果市民想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首先市民也应该把法律学好。

   议政

  “民告官

  不能以胜败论曲直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先后两次状告行政部门,虽然最终都以撤诉告终,但他还是说他赢了。他认为,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其诉讼本身就是在推动法制进步。

  倘若对“民告官”案的审理,完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哪怕“民告官”的胜诉率再低,也并不意味着司法的扭曲与不公;舍此之外,即便“民告官”的胜诉率再高,也难有正义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