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19.01.2016  11:56
   湖南法院网讯   (李勇 谢智星) 近日,娄底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撤销预告登记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确认程序正当的房屋预告登记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诉求。

  唐某系隆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7月,因缺乏建设资金,隆润公司向康某、李某、段某等债权人借款。2014年2月19日,隆润公司与段某签订《A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段某购买A建筑5栋1单元1306房,建筑面积133.76平米,总价款314 162元,总房款从隆润公司所欠段某的借款及垫资工程款中抵扣。2014年5月20日,段某与隆润公司的受托人谢某、王某共同持双方身份证明资料、《A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表向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同日,被告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冷房预冷办字第414000933号房屋预告登记,登记的房屋为坐落冷办集中社区A建筑5栋1-1306室。

  原告姚某于2011年开始陆续借款给唐某,2014年4月28日,在与唐某进行核算的情形下,唐某与姚某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签订《A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中隆润公司处签章为唐某所保管的隆润公司旧公章。约定姚某购买A建筑5栋1单元1306房,建筑面积133.76平米,总价款405 025元,房款从唐某所欠姚某的借款中抵扣。2015年4月30日,姚某向被告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商品房预购预告登记,同年5月5日,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姚某预告登记申请的书面答复。姚某不服该书面答复,以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办理的冷房预冷办字第414000933号房屋预告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本案中段某、隆润公司的受托人谢某、王某已向被告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了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所需的材料,被告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预售人与预购人的预告登记申请,做出冷房预冷办字第414000933号房屋预告登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遂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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