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大款”身份诈骗再进宫

15.03.2016  17:15
   湖南法院网讯   (李霞 朱辉平) 石门男子陈某康假冒高收入的企业高管,化名骗取他人财物供其挥霍,被石门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其第二次被法院判刑获罪。

  2013年农历11、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康通过在被害人李某英开的店面购物认识了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谎称自已是壶瓶山镇某村的“覃辉”,是一家企业的主管且有高收入,许诺带李某英到广东打工“赚大钱”。在取得李某英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康多次谎称自己母亲生病、父亲生病、父亲死亡、将“二嫂”打伤、在火车站开水果店等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李某英“借钱”,从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李某英先后34次转账给陈某康共计47300元。后被告人陈某康更改联系方式,不知去向,所诈骗的钱财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康犯罪的基本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多次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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