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30.12.2014  10:31

  (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结合湖南实际,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湖南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扎实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湖南建设。

  1.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历届省委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全省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近年来,我省颁布实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出台了“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推动全省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完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公正司法得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富有成效,各领域法治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为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法治湖南建设的主要做法曾被媒体称为地方法治建设的“湖南样本”。

  必须清醒看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相比,我省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有: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反映较多,对法治湖南建设过程中出台的一些好制度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和利益驱动办案时有发生,群众对一些地方和单位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群体性违法现象。这些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2.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湖南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提高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必须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必须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在协力推进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和实施中努力做好湖南的各项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湖南建设,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依法治省的“路线图”,推动全省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法治湖南建设的“升级版”。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法治政府加快建成,执法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为建设经济发达、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优良的富饶美丽湖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谱写好法治中国建设的湖南篇章。

   二、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湖南实际,完善宪法法律实施工作机制和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做好立、改、废、释工作,着力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完善宪法实施工作机制

  3.保证宪法实施。全省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要履行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的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监督同级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同级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活动。

  4.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强化人大备案审查职责,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和落实备案审查的报备、审查、协调等制度,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发展。

  5.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无立法权或有立法权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单位都不得制发增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性文件。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专门部门或机构按权限和程序分别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监督。

  (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

  6.完善党委领导地方立法的体制机制。加强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建设,对党委审定立法计划、提出立法建议、讨论重要法规草案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地方立法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7.健全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注重立法项目储备并加强项目论证。健全提前介入机制和沟通机制,强化人大对法规草案起草的主导权。加强人大立法力量,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建立健全人大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视察制度,探索开展立法联合调研。做好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筹备工作,保证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工作依法平稳推进。支持做好省会城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

  8.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建立规章起草听取“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加强规章的立法后评估。

  9.从体制机制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严格实施立法计划制定规则,健全立法项目征集、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避免部门之间争权诿责。对涉及多部门职责、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和可能出现部门化倾向的立法项目,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10.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在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修改等环节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参与。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11.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专家学者、有法治实践经验人员等参加的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制定立法计划和起草、审议、修改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

  (三)加强重点领域的地方立法

  12.明确各领域立法重点。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抓紧完善保护产权、规范市场、维护契约、公平竞争、加强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围绕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制定与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着力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安全、食品安全、慈善事业、扶贫开发、社会救助、性别平等、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加强能源资源节约、自然生态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13.科学制定立法规划。按照规定编制我省年度立法计划、跨年度或五年立法规划。前阶段重点加强循环经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社会组织和社区矫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修订《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积极开展公共安全治理、气候资源开发和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等方面地方立法的调研论证。

  14.强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围绕省委确定的改革重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立、改、废、释的前提下,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全省各级政府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5.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修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制定实施《湖南省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16.进一步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行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17.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地方各级政府事权。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等审批行为。积极探索省以下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创新。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8.严格执行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和范围,完善听证规则,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防止以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决策会议制度。

  19.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普及度。在全省各级政府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实施《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规定》。

  20.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实施《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档案制度,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1.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理顺省市县各级执法职责,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

  22.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快综合执法试点进程。不断提高综合执法的现代科技应用水平。

  23.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制定实施《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明确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程序和责任,提高城管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24.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依法明确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权限,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索建立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协作机制。

  25.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修订《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执法证件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规范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协助执法行为。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26.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对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27.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案件移送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8.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创新惩处治理机制,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

  29.完善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操作流程制度。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文书。

  30.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经其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从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1.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完善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逐步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其他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订和适用。遵守行政裁量权有关平等对待、同事同办等一般规则。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3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实施《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3.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和实效。

  34.建立健全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制衡,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35.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定实施《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财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

  36.完善审计制度。重点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按照中央部署稳妥推进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37.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责令改正、责令履行、督办、确认无效、撤销、提出复议意见和建议等纠错机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8.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务公开,依法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和办理政务公开申请。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电子政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和社会救助平台建设,确保网上办事系统和政务服务中心有效对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以政务公开带动村(居)务公开。

  39.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提高公众知晓率。

  40.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的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执法文书和执法结果积极推行公示制度。

   四、恪守公正原则,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41.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预防和惩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调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和执行裁判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报告、通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执行裁判的管理。

  43.落实维护司法权威、保证裁判执行的法律规定。强化对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加大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44.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司法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严惩袭警等危害司法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措施

  45.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按照中央部署,开展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做好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落实中央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要求。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探索设立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

  46.完善行政诉讼体制。依法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地域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集中管辖相结合,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公正处理。

  47.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制度。依法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程序和形式,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落实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48.落实法院受理案件制度改革部署。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49.推动完善审级制度。严格执行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50.健全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职责,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讨论案件的范围、程序和议事规则,强化宏观指导职能。

  51.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

  5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和保护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53.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健全各类司法岗位行为规范,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合理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54.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依法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55.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参审范围,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56.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落实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清理超期审理和超期羁押案件。

  57.落实体现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严格落实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坚持疑罪从无,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建立完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8.切实解决执行难。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的具体措施。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执行查控平台建设。

  59.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探索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经济困难的申诉人,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60.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认真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监督机制,健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规范对民事执行活动、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61.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办法,拓展监督案件范围,完善监督案件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62.规范案件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司法机关要正确对待和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对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司法活动的报道和监督行为,规范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对司法活动的传播行为,防止舆论不实报道、过度炒作影响司法公正。

  63.严格规范司法人员职务活动。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健全对司法人员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的长效机制。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深入开展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坚决清除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五、强化法治信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省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着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65.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司法行政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在普法教育中的作用。健全普法考核评估机制。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制度。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体系。逐步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免费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66.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循。把宪法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全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爱国意识。

  67.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凡经党委、人大和政府决定任命的干部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将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及遵守法律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轮训。

  68.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诚信档案,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完善社会信用查询系统,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健全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失信发布制度,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形成扬善惩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

  69.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湖湘文化优良传统,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增强法治道德底蕴,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完善法治文化发展政策,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注重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深入开展年度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法治事件评选等活动,打造一批有湖南特色的法治宣传品牌、法治文艺精品和法治文化示范项目,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二)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70.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深挖和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措施,完善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制度。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1.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完善各类法治创建标准和考核奖励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示范单位、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

  72.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和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积极引导和支持基层组织、行业和社会团体通过规约章程规范成员行为。加强对各类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审查监督。

  73.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健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湘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74.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完善民族宗教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健全法律服务体系

  75.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定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省、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建设及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76.规范和发展法律服务业。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标准化体系,制定出台扶持和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现代法律服务市场,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参与信访案件、涉法涉诉问题、矛盾纠纷化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制定省级司法鉴定条例,落实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

  (四)完善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77.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线索,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群众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机制,切实发挥“两代表一委员”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健全社会救济救助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健全弱势群体关爱服务体系,切实改善特殊困难群体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

  78.建立健全依法信访制度。建立和完善与《湖南省信访条例》相配套的复查复核、依法终结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初信初访办理,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上访,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建立健全疑难信访专项救助制度和疑难信访事项公开听证化解制度。

  79.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依法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逐步改善“多调联动”的工作条件。加强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六、提升整体素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80.突出抓好立法、执法、司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以思想政治素质为根本,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政府法制部门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和政府法制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法治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推动法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跨单位、多层次、多渠道有序交流,加大与其他党政机关具备条件干部的交流力度。

  81.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逐步统一全省各地法治专门队伍任职条件。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建立法治专门人员职前培训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推行法治专门队伍职务序列改革,建立单独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加强基层和民族边远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消化基层政法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工作人员。

  82.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推进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改革,建立遴选委员会,实现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进一步扩大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加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83.落实符合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落实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符合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有关薪酬待遇的确定,在中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专题调研和积极探索。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84.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律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快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有效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强化律师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作用。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85.逐步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咨询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执业监管。探索购买法律服务,实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获取法律服务方式多样化。

  86.加强其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动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发展壮大。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服务基层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87.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占领法学教育和研究阵地。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覆盖高校、干部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宣讲。推进各级法学会阵地建设。推动我省高校选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在公务员和法治专门人才招录及常规培训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必考必训内容。

  88.加强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立法治人才专家库,打造依法治省智库。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法治相关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

   七、加强党的领导,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湖南建设的根本保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精心抓好法治湖南建设的组织实施,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湖南建设的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

  89.改革和完善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全省各级党委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的要求,既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又要改进党的领导,善于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

  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大力支持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政法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省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依法治省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贯彻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不越法律红线、不触法律底线,带头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90.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各级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完善党委重大决策的程序规定,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发挥党委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

  91.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建立完善党委政法委参与、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评议、推荐、考察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参与、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查处政法系统干部、干警中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的相关制度。建立完善政法机关重大事项由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报告等制度。

  92.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切实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93.完善实施和执行党内法规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坚决落实中央各项党内法规,省委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注重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健全完善各级党委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备案、清理、解释、评估工作机制。

  94.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级以上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备案;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党委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或者中央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

  95.严肃党的纪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问责力度,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96.建立反“四风”的长效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党员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

  (三)着力夯实法治建设的基层基础

  97.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堡垒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把治理法治化落在基层、落在实处。基层党员干部要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98.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保障基层法治机构的规格、编制与法治建设的任务相适应,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加大对基层法治干部的培养。

  (四)加强对法治湖南建设的组织实施

  99.加强组织保障。调整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总结法治湖南建设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法治湖南建设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完善各种有效的工作举措。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法治湖南建设各项工作。

  100.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法治湖南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巡查通报制度,将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法治湖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法治湖南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务实创新,锐意进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富民强省步伐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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