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摊前扒窃6元钱 被判刑10个月罚1千

06.09.2015  18:52
  湖南法院网讯  9月6日上午,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在公共场所扒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宁某在菜摊前扒窃6元,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年37岁的宁某系邵东县灵官殿镇芭蕉村5组人,从小娇生惯养,好逸恶劳,长期从事扒窃勾当,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但宁某仍不思悔改,更变本加厉,因犯盗窃罪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宁某出狱后,不是安心谋求一门正当职业,而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又重操旧业,干起了“老本行”。2015年5月30日,宁某窜至新邵县酿溪镇电影院附近的菜摊前趁被害人韩某买菜时,在韩某的手提包内扒窃现金6元,被当地派出所巡逻队员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宁某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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