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农遭树砸伤 管理部门被判担责
22.02.2016 17: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樟树位于衡山县开云镇农贸市场内,此树于2007年底冰灾之后逐渐歪斜、处于危险状态。当地居民及商户在多次向园林管理处、市场服务中心反映无果后,自发采取撑持措施进行校正。2013年10月22日凌晨4时许,李某在农贸市场卖菜时,被路边樟树自然倒断砸伤。李某受伤后辗转在衡山县人民医院、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左侧横突骨折,右第10后肋骨折,胸背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李某认为其赔偿事宜未得到圆满解决,于2014年3月、5月、7月、9月及2015年上半年多次到县、市政府进行信访,要求解决相关赔偿事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市场服务中心作为管理涉案区域的直接负责人,对其区域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当地群众多次反映的情况下也未及时解决问题,故市场服务中心承担主要责任。园林管理处作为绿化建设单位和管理维护单位,在涉案商城移交后,其监督、及时纠正的义务并未消除,故园林管理处应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该树倾斜非常明显、随时有倒下的危险和该地严禁摆摊设点的情况下,仍然在该树底部贩卖蔬菜,其忽视自身安全的行为也导致了严重伤害的发生,故李某应对其不慎行为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定二被告与李某按9: 1的比例承担损失15万余元。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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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0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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