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3名居委会组干部挪用公款50余万元 获刑8年

24.12.2015  14:18

  本报衡阳讯 公款私用,3名居委会组干部合伙挪用公款50余万元。12月21日,耒阳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对李东、李波、郑贵(均系化名)提起公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李东是耒阳市青麓居委会某组组长、李波和郑贵分别担任会计、出纳。法院审理认为,李东3人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过程中,挪用村民小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52.4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虚列征地补偿款4.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分别收受开发商好处费1万元,构成受贿罪。记者刘双通讯员肖媛元郑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