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审结一起以告状相威胁索要他人钱财案

29.04.2016  14:48
   湖南法院网讯   (史红霞 刘昀) 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告状相威胁索要他人钱财的案件,被告人许某、陈某丙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经查明,2014年年底,茶陵县洣江乡某村村民对村里的财务查帐后,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陈某丙、许某等人发现修东环路项目国家征地补偿款的帐目存在问题。2015年1月,陈某甲从茶陵县国土局彭某某(另案处理)处复印洣江乡某村某组的征地补偿汇总资料,发现帐目确有问题,陈某丁、包某等人侵吞了拆迁款。于是,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许某四人以告状相威胁,要陈某丁、包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拿钱给他们。2015年1月14日,在茶陵县东阳商街万豪宾馆,包某、陈某丁等人同意支付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许某30万元封口费,其中陈某丁等人支付26万元钱,包某支付4万元。陈某丁等人走后,陈某甲将4万元退还给了包某。次日,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将26万元现金送到许某家中,当天晚上在许某家中,陈某甲、陈某乙每人分得7万元,陈某丙、许某每人分得6万元。案发后,许某主动投案,并退还6万元赃款,陈某丙到案后退还6万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丙、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丙、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将自己所分得的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老百姓如果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可到纪委、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或者拨打相关举报电话,切勿动歪念耍小聪明,赔了钱财又“戴黑帽”,得不偿失! 来源: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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