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的“人情债”

26.02.2016  18:30
   湖南法院网讯   (李艳)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里,借钱早已是屡见不鲜了,但“人情债”多了,有借无还的现象也普遍了。

  家住蒋家嘴镇的老周已经快60岁了,其与老曾是相识近20年的好友,但多年的人情却仍抵不过一个债字。老曾因工程需要从2014年3月起分四次向老周借得14.8万元,并在欠条上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还款期限已过,老周多次催讨,老曾却债多不愁,拒不还款。无奈,老周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中,老曾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约定的月息3分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以不超过24%为限,故当庭作出老曾向老周偿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判决。

  “都怪我轻信他人才惹上了这一笔人情债啊。”闭庭后,老周感慨的说。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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