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公开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

24.05.201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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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法院网讯   (杨金志) “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5月23日上午,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告人吴某某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的判决对打击“老懒”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作为攻克“执行难”问题措施在当地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花垣镇夯渡村的房屋外道路上修建围墙,堵住了通往其邻居石某、石某家的历史通道,石某、石某遂将吴某某诉至花垣县法院,要求吴某某拆除障碍物,恢复通道。2010年6月9日花垣县法院以(2010)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拆除争议通道上的围墙,恢复通道的正常通行。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7月16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州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吴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石某、石某向花垣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4月17日花垣县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到吴某某家要求吴某某按生效判决履行,但吴某某拒不履行,并谩骂和威胁执行人员,在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恢复通道离开后,又在通道上用砖头修建障碍物,继续阻碍通行。2011年4月17日再次到吴某某家强制执行,拆除障碍物,但之后吴某某又在通道处摆放砖头、树木等障碍物,阻碍通道至今。

    基于上述事实,花垣县法院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花垣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4日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吴某某立案侦查,于2015年6月29日移送花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依法向花垣县法院提起公诉,花垣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花垣县法院为响应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的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号召,院党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环亲自在动员会上作了动员报告。该院对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公开宣判就是解决执行难问题措施,打击拒执犯罪的一个缩影。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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