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落地

13.03.2017  11:32

  芦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年限怎么算?在芦淞区,这些热点问题备受关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中,提到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政策,“新人、老人、中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有什么变化、在职工作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年限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等问题一一解答。

  按照规定,2014年10月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界定为“老人”,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界定为“中人”,2014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界定为“新人”。 实施改革后,“老人”待遇没有变化,直接从财政移交社保发放待遇;“中人”在2024年10年过渡期内退休,计算待遇时按新老办法同时计算,保低限高;“新人”退休时按缴费情况计算待遇。 关于缴费问题,芦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 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至于缴费的年限,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还是按2014年10月为标准,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2014年10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缴费的应予补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1997年11月。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11月以后至2014年10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缴费的应予补缴。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