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船渡客一时疏忽 交通肇事领刑赔钱

22.02.2016  17:20

   湖南法院网讯   (梁晓亚) 耒河上摆渡,因一时疏忽,在驶离岸边调头期间,乘客落水溺亡。2月19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罗某系耒阳市大市乡某码头驾船渡客的湘耒阳渡****号船舶的船主。2014年7月1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在乘客梁某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进入船舱就坐的情况下,即用竹篙将船撑离岸边,欲向耒阳市遥田镇一侧河岸驶去。在将船撑离岸边的过程中,因船头摇晃,致使站在船头的梁某落水溺亡。司法鉴定意见为:死者梁某属窒息尸体征象,符合溺死可能性大。地方海事处认定:被告人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7月25日,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抓获。2014年8月,被告人罗某及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梁某亲属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乘客未按规定穿、拿救生衣进入船舱就坐的情况下,即将船舶撑离河岸,致使发生乘客梁某落水溺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报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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