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被教练车"放倒" 致其乘客眼睛八级伤残

16.06.2015  18:09

红网株洲站6月16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肖蓉 通讯员 邓画文)停在路边的教练车车门突然打开,骑着自行车经过的李师傅夫妻俩撞倒在地。事故造成李师傅的妻子眼睛八级伤残。交警原本判定教练车驾驶员负全责,可记者昨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夫妻俩本身也违反了交通规则,最后被判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教练车驾驶员则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

突然开车门发生意外

2012年4月4日18时30分许,庞滔驾驶教练车在醴陵市国税局地段靠右临时停车后,没有观察车外就打开了驾驶室的左侧前门。此时,李师傅正带着妻子郝丽骑着自行车路过,“”的一声,自行车重重撞上了突然打开的车门,李师傅夫妻俩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庞滔马上驾车将伤者送医治疗。李师傅只受了点皮外伤,而他的妻子郝丽则因遭受钝性外力而致右眼眼玻璃体积血;球结膜裂伤;眼睑裂伤;巩膜穿透伤;晶状体脱位;眼内物脱出;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交警

教练车驾驶员负全责

经醴陵市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庞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师傅、郝丽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共造成郝丽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损失28万余元。可肇事司机庞滔支付2.4万元医药费后,就没有再赔偿了。

因此,郝丽将庞滔以及该教练车所属的驾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

自行车违规载人也要担责

经法院查明,肇事教练车登记车主属于醴陵某公司分支机构的一所驾校,而公司早已在2009年左右停止了经营活动,当时正处在资产处置、清算阶段。肇事车辆也因此有两三年未投保交强险,未年检,早已处于违法锁定状态。

自2010年上半年起,醴陵某公司将该车交由公司股东之一庞滔使用,直到2012年4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将该车予以报废。

法院认为,醴陵某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实际管理控制人,在资产处置、清算过程中,未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仍允许或放任他人驾驶车辆上路,故该公司具有明显过错。

同时,庞滔不应该为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但因为他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搭乘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搭乘六岁以下的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郝丽夫妇自身违反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28万余元损失的赔偿责任中,由于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原本应由交强险赔偿的12万元由公司与庞滔负责(各自比例双方协商)。至于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共16万余元,郝丽负责承担20%,共3万余元;其余80%,公司和庞滔按同等责任,各承担6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