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脏破车上路受罚”可行

05.01.2016  15:17
      乍听之下,似不合理。车辆属车主单位或个人所有,脏一点、破一点,就要罚人家,凭啥?但仔细品读政策条文却发现,很多人“一窝蜂”式的批评指责很有望文生义、断章取义之嫌,是基于本身尚不完善的征询意见稿“鸡蛋里找骨头”式的恶意曲解。

      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任由附带着泥浆污物、残损严重,有的甚至连车牌号也看不清的机动车穿梭在城区大街小巷,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文明形象,更人为增加安全隐患,威胁到正常的交通秩序及人们的出行安全。譬如,别有用心者借机遮挡车牌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追溯难度势必大增。事实上,污迹斑斑的渣土车横行街道的“壮观”景象,很多人都不陌生。而眼下,有关方面立足城市管理的焦点难点问题,试图通过“立法”渠道予以解决,无疑十分务实、“接地气”。

      然而,虽则政策初衷不错,但当下“草案”客观存在的“执行标准不够具体”的问题亦不容忽视。譬如,有市民就“车身有明显污迹”的处罚依据提出质疑——现在空气质量不好,露天停放的车两三天就一层灰,这样的车算不算脏车,还能不能上路?实事求是地讲,造成车辆脏、破,有人为原因也有自然原因,有主观恶意和突发意外的不同情形,“一刀切”式进行处罚,难免失之粗放,不够人性化。或是基于这样的认知,很多人才在义愤之下以偏概全,否认了“脏破车上路受罚”全部的积极意义。

      其实,若能冷静一点看完条款,除了车辆“脏、破”成因认定相对复杂外,其他诸如“未经登记擅自利用车身发布广告”、“底盘、轮胎附带泥土”之类的违规情形,认定起来并不困难。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南京法制办提出的“脏破车上路受处罚”主张可行,但为减少后续执法中的随意性,在政策条款的表述上,尚有较大改进、细化空间。再者,鉴于“有碍市容观瞻”这个敏感词本身词义模糊,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就不要再用了。

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