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胜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5000万

11.12.2015  16:43

 原标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5000万元

  “胜善公司”负责人殷某一审获刑8年

  株洲网讯 昨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湖南胜善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善公司”)负责人殷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宣判殷某一审获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至今仍有2340余万元未归还

  2013年9月,殷某在株洲成立了胜善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袋、张贴海报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该公司承诺给付月利率1.2%-1.6%不等的高额利息,至2014年12月30日为止,共向38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60余万元,部分还本付息后,至今仍有2340余万元未归还。

  今年已70多岁的受害人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街上收到胜善公司员工发放的传单后,经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陆续投资了16.5万元。“月利息 1.25%,投资当月的利息立马就给了我。”周先生说,之后的3个月,他都按期去胜善公司领取了利息,“但去年11月,我再想去领利息时,公司已人去楼空。”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封殷某所购的4辆汽车、老年公寓及殷某的一套房产,并冻结了胜善公司的一个银行账户,可该账户内仅剩49930元。

  部分投资款被用来购买豪车

  庭审现场,一位受害者展示的借款担保合同显示,其所出资金被借给上述老年公寓,担保公司及法人代表为胜善公司及殷某本人,“实际上,这家老年公寓也是殷某自己的,哪有自己给自己担保的?”

  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显示,部分受害者借款担保合同上借款人为一房地产公司及酒业公司,可经这些公司证实,公章是假造的。“我们从未向殷某提供公司公章,也从未向其公司提供任何担保服务。”上述酒业公司证实。

  检察机关查明,殷某吸收的资金部分被利用于建设上述老年公寓,部分用于注册公司、购买宝马、奔驰汽车、支付房租及客户利息等。

  也就是说,案发前,胜善公司偿还的部分本息,绝大多数来自受害者自己的投资款,属于“拆东墙补西墙”。

  (株洲晚报首席记者 胡乐 通讯员 赵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