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起纠纷 法院判决化矛盾

28.09.2015  16:01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法院通过仔细核查证据,依法作出限被告何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所欠原告毛某退股本金46万元的判决,驳回其他诉请。

  2009年11月2日,毛某和何某在湖南省道县工业园合资成立了一个农产品包装有限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合作存在很大分歧。2012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退股协议》。何某按协议支付毛某第一笔退股款人民币20万元后,余款人民币46万元至今未支付。何某也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毛某认为何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何某立即归还所欠原告退股金本金46万元;2、被告至今未还欠款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8.24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何某辩称已向毛某支付2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毛某一直未向其出具任何付款凭证,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遂拒绝支付余款,且《退股协议》中只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没约定支付未给付股权转让款所产生的利息。毛某一直在外,在公司相关事务办理中,未履行登记股东签名义务,致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毛某和被告何某所签订了《退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退股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毛某要求被告何某立即归还所欠原告退股金本金4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毛某和被告何某所签订了《退股协议》中,“同时股东毛某要去工商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同时”,存在理解歧义,因该《退股协议》由原告毛某口述打印,应作出不利于原告毛某的解释,故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且双方的《退股协议》中亦未约定利息,因此对原告毛某要求被告何某支付未还欠款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8.2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毛某要求被告何某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