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害人害己 找人顶包又添新罪
02.02.2016 20: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康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在衡阳市外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某KTV门前地段时,将正横穿马路的行人林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康某驾车逃逸,并打电话给蔡某请其帮忙。蔡某基于朋友义气主动到交警部门自首,替康某顶包。办案民警在询问中发现可疑,通过宣讲法律和事件的严重性,蔡某承认其并非肇事司机。经蔡某做思想工作,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认定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其逃离事故现场,且指使他人作伪证,还构成妨害作证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
法官提醒: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车辆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数量随之增加。发生交通事故是谁也不愿见到的局面,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做好补救措施,而不应当怀着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将原本无意的过错一步步演变成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既让他人蒙冤受难,又让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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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20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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