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再自首 法律上怎么处罚

31.05.2016  11:32
   湖南法院网讯   (张玲凤) 日前,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5年10月31日下午6点多,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攸县震林中学前路段往左转弯时,遇到行人周某由北往南横过道路,张某避让不及,撞到周某,致使周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张某不抢救、不报警,而是逃离案发现场。直到第二天,张某才主动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系逃逸,但事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张某与被害人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对于处罚的力度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而裁制。

  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无心之失,但法律上对这种过失行为没有丝毫的姑息,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更是加重刑罚。驾驶员和行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尊重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尽最大努力减少伤者的伤害程度,这些都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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