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又持枪 数罪并罚获刑一年八个月

25.05.2016  13:47
   湖南法院网讯   (王敏) 被告人晏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1月17日减刑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因聚众斗殴和非法持有枪支再获刑。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晏某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3年8月8日,朋友因在某某酒店KTV与陈某乙、王某等人有冲突,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晏某,要其到银河大酒店帮忙“了难”,被告人晏某邀集了熊顶(已判刑)、唐某等一帮人赶往某某酒店,熊顶手持匕首率先往酒店内冲,被告人晏某等人紧随其后,在酒店一楼楼梯间与下楼的陈某乙、王某等人相遇,熊顶左手持匕首向陈某乙颈部扎了一刀,王某也被人用锐器刺伤。后被告人晏某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乙系被锐器刺伤左侧躯干部至左锁骨下动脉离断,左锁骨下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被锐器致轻微伤。

  被告人晏某向郝礼(已故)讨债未果后,扣押了郝礼的湘F×××××小车供自己使用,被告人晏某在小车里发现三枝气枪,便将其中二支气枪存放在华容县城关镇桥东“大锅灶饭店”内,另一支气枪放在小车尾箱里。经鉴定:三支气枪中有二支为高压气体作发射动力的制式气枪,认定为枪支;另一支为压缩气体作发射动力的仿真枪。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晏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被告人晏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晏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晏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判决如上。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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