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仅半天,窃走客户信息十万余条

14.04.2018  01:51


——宁乡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现象不断发生,他们往往还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危害十分严重。2018年3月27日,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被宣判:被告人黄育城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应聘当客服,只为盗窃客户信息   2017年4月25日,一直无所事事的黄育城,在网吧上网时,加入一个寻找兼职工作的QQ群。通过群内一网友介绍,只要找到一份客服工作,然后想办法弄到客户信息转卖给他,就能拿钱。想要快速挣钱的黄育城开始在网上广投应聘信息。三天后,他成功应聘至宁乡一卫生用品公司并被安排在公司的电商部从事客服工作。

  

  上班后,黄育城在安排的电脑上忙活起来,他仔细浏览着电脑中的每一个文件夹,很快发现一个“E店宝”的文件夹,并且找到了登录名和密码,成功登陆到此公司客户信息系统。

   一条完整信息可卖五角钱,获利达万元   通过公司客服平台获得客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订单时间以及购买的物品,这样完整的一条信息可以卖五毛钱。顺利得手帐号信息后,黄育城下午就离开了公司。之后,他继续利用自己之前的帐号和密码登录到原公司的客户服务平台,窃取客户信息。

  截至2017年5月,黄育城盗取宁乡这间卫生用品公司网店内存有的客户信息交易订单275848条,去掉重复信息后仍达122566条,并分多次用QQ传送给了收买人小谢 (在逃)

   客户信息被盗后,不法分子采取多重方式实施诈骗   2017年5月8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中被泄露个人信息的客户相继接到冒充淘宝客服的诈骗电话,这些客户被骗现金达十九万余元。一时间被骗的客户纷纷打电话至公司售后服务部,公司接到电话后才发现有员工的“E店宝”帐号被人在公司之外的地方登陆,并下载客户信息,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迅速报警。

  这些获得公司客户信息的不法分子采取多重方式实施诈骗,有的通过电话方式向各个客户承诺可以退一赔三,吸引客户注意。然后添加客户微信,利用微信转发链接给客户,要求客户点击此链接输入验证码信息,然后在一个交易界面(界面经过伪装之后不显示为付款界面)上付款;如果顾客银行卡或者支付宝余额不足,对方还会要求其开通支付宝、蚂蚁借呗等其他快捷贷款方式进行付款;有的直接添加客户微信之后发送一个付款的二维码给客户扫码支付。

   检察官取证全面,让嫌犯心服口服     经过一段时间的立案侦查,2017年10月20日,宁乡市公安局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此案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周乾宇,检察官助理黄江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专门请了“E店宝”的开发商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查询帐号使用情况及操作日志,并与已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在搜集了大量的人证物证后,黄育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心服口服。2017年11月13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黄育城提起公诉。2018年3月2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育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在逃的小谢,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也已发送检察建议至宁乡市公安局,目前正在追查。

  

   检察官普法: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条目,也就是说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都将涉嫌犯罪。” 

   检察官提醒:防火、防盗、防偷窃信息  

    作为公司,尤其是网络贸易公司,应该严格员工管理制度,定期举行员工维护公司信息安全意识培训,谨防信息泄露。如果接到大量顾客疑似个人信息被盗取遭遇诈骗的投诉,应该第一时间报警。



责编:       审核: 江世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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