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创业者购租门面用于经营可申领补贴

09.06.2015  15:19
  红网株洲站6月9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戴凛)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株洲将对创业者购买或租赁门面、写字楼和住房经营实行创业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8000元。
  
  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对创业者购买(租赁)门面、写字楼和住房经营实行创业补贴的通知》,市本级预算和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了5000万元,将对城市五区的创业者在城市五区范围购买或租赁门面、写字楼和住房进行生产经营,实行门面、写字楼和住房资金补贴。
  
   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凡2015年内新增的个体工商户或新创办私营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者:
  
  1、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2010年-2015年);
  
  2、军队退役人员;
  
  3、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未转城的人员);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留学归国创业人员。
  
  已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正常经营。
  
  按照全市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公平合理原则,由联席会议集中讨论确定具体补贴金额,每户补贴不超过8000元。
  
   申请资料
  
  1、申请补贴报告;
  
  2、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4、个人申请资格证明(大学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失地证明等)
  
  5、门面、写字楼和住房租赁合同(或门面、写字楼和住房购买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6、正常经营的相关佐证材料;
  
  7、纳税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者在网上下载申请表格,网址http://www.zzldbz.gov.cn/cyw/(株洲市创业服务网);
  
  2、社区进行初审,街道复审;
  
  3、城市五区就业部门汇总资料上报;
  
  4、市人社、房产、财政部门进行集中审核;
  
  5、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房产局会签,街道社区发放。
  
  注意事项:只可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为防止弄虚作假,如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
  
  相关链接
  
   株洲创业人员还有哪些补贴?
  
  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社保补贴:主要针对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培训补贴: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60%补贴。从2015年起,将在株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纳入创业培训范畴,并给予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此外,鼓励青年创办网络企业并对新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见习补贴:对认定为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市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核发,最长补贴期限不得超过1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求职补贴:对在株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的学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800元/人。
  
  小贷贴息:近两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青年就业创业可获六项“礼包
  
  《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提出,要进行就业创业扶持,鼓励乡镇、社区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对吸纳的“4050”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年分别给予800元/人和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年5200元/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家庭服务机构,3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给予每年6000元/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创业带动就业显著可获创业补贴
  
  根据《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给予每户每年9600元的税收减免(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主就业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给予每户每年9600元的税收减免(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和个人所得税)。
  
  农民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2015年开始,每年对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50个个体工商户和1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