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骗子施老骗术 摩的司机上了当

23.02.2016  15:14

   湖南法院网讯   (梁晓亚) 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五年,刑满释放后仅一年的段某,在搭乘摩托车时忍不住又“开展工作”,以介绍女友为名先后两次共骗走摩的司机7888元。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段某在衡阳市城区搭乘凌某的摩的去衡阳市火车站附近的途中,得知凌某尚未娶妻且无女朋友,便谎称有一亲戚,26、7岁,老公坐牢后离婚,愿意帮忙介绍给凌某。凌某表示同意,并留下的联系方式。11月9日,被告人段某打电话给凌某,要凌某带1000元钱和一些水果去见介绍的对象,两人从衡阳市区坐汽车来到耒阳市淝田乡某村被告人段某父亲的家中,吃完饭后,被告人段某以介绍的对象不在家为由,要凌某将1000元见面礼交由他转交给女方母亲。之后两人回到衡阳市,一同来到凌某家中,被告人段某向凌某的父亲提出要给女方彩礼。次日早上,凌某带着6888元和被告人段某坐车再次到耒阳市淝田乡准备接女方,在淝田圩上,被告人段某以万一两人成不了,双方都没面子为由,要凌某将彩礼钱交给他,由他带女方过来,凌某用红包装了6888元钱交给了被告人段某,并在淝田乡粮站仓库下车等被告人段某接女方来,被告人段某则从另一处下车坐车直接回衡阳。凌某在原地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打被告人段某的手机已关机,才知道被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他人介绍女朋友需要见面礼及彩礼钱为由,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违法所得7888元应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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