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打伤员工被判赔

26.06.2015  17:5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因对账问题发生口角,老板盛怒之下打伤员工被判赔各项损失4万余元。

  对账起争执,老板怒气伤人

  2012年12月下旬,原告小白受雇在被告钟某开办经营的酒店前台工作。2013年12月27日晚,小白应钟某的要求,到被告钟某的房间对账。对小白值班时是否存在短款现象,两人发生争执。钟某怒甩小白两巴掌,小白倒地不起。钟某认为小白装伤,随即向小白的臀部和腰部各踢一脚,小白在地上一动未动,因此受伤。伤后,小白相继在宜章县某人民医院、郴州市某人民医院治疗,最后被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0 649元。后经司法鉴定,其肋骨骨折为拾级伤残,用鉴定费1150元。随后,小白一纸诉状递至宜章法院维权。

  冲动的“惩罚

  该院审理后认为,此纠纷因被告钟某要求原告小白对酒店的账目进行核账而引发,被告钟某不管是否怀疑原告小白存在账目混乱、侵吞酒店款物的情形,都应该耐心询问、妥善处理,或邀请第三方居间协商处理;如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调解解决,被告钟某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被告钟某不文明的责备、决断行为引发原、被告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钟某不冷静对待,冲动之下将原告小白打伤,是本次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原告小白受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法院判决钟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法医鉴定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42168元。

  【法官说法】

  钟某冲动伤人系小白受伤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原告小白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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