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翻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31.05.2016  19:38
   湖南法院网讯   (毛 可) 2014年8月29日,原告冯某驾驶货车牵引挂车在高速出口路段行驶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被牵引挂车上货物倾覆、护栏受损。保险公司认为挂车的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11月15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1号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商业三者及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2014年8月29日,原告驾驶湘F2号货车牵引湘F1号挂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湘F2号车失控与护栏碰撞,造成湘F1号挂车和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湘F1号挂车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13600元。被告以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并已将免责条款告知被告为由,对原告的损失拒绝赔付。原告以其已投保车损险,且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湘F1号挂车的损失是如何造成的。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原告因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湘F2牵引车牵引湘F1号挂车与护栏相撞,造成方向失控,导致后面侧翻,且货物晒落、倒塌造成,而是因侧翻造成。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的免责情形,法院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维修费票据,原告发生修理费13600元,被告表示其损失金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湘1号挂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冯某保险金13600元。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