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 法院判医院承担一半责任

27.08.2015  18:55
  湖南法院网讯   原告杨某因小时候被开水烫伤留下伤疤,经济转好后再整容,不料,经过多次手术,不但没有达到美容效果,反而疤痕加深,美容变成了毁容。8月2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一审判定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原告杨某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19000余元。

  2012年8月,被告某医院在邵阳开设一家医疗美容整形门诊部,为扩大影响,便到邵阳所辖县区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原告杨某因童年开水烫伤导致耳朵后方留下伤疤,遂到被告处咨询,得知可以完全做好,不留疤痕,保证手术成功,并谈好了价格。杨某遂于8月20日到被告处交纳9000元整形费,第一次做手术没有成功。10月中旬,又做了第二次手术,并切掉了原告左耳一部分软骨,使耳朵明显变形、塌陷。2014年5月,院方又请一位专家为杨某再次做手术,经检查,原告杨某左耳后见不规则瘢痕,左耳廓较对侧偏小,左侧耳廓中部软骨部分缺损,左耳位置较右耳略低,耳朵已无法修复。2015年4月,经司法鉴定,某医院医疗美容整形门诊部对杨某诊疗过程中,第二次手术时机把握不严,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对杨某左耳整形术后瘢痕畸形加重有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程度为同等责任。目前杨某左耳后皮肤瘢痕尚不构成伤残。杨某后期需行左耳部整形及瘢痕治疗,共约需医疗费用3万元。杨某与某医院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听力检查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1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医疗整形,未达到理想效果,经鉴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且程度为同等责任。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原告没有提供发票的交通费、退还三倍的医疗费用等不予支持,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告诫广大消费者,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爱美丽更要爱健康。整形美容一是要到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正规医院做,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去一些无资质的医院或美容院做。二是要亲自查看医院及主治医生的相关资质证书,同时注意保留治疗等方面的相关证据,万一手术失败也方便维权。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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