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羊水栓塞子宫被切 医院被判赔偿35万元

05.12.2014  10:20

  本报衡阳讯 年过30岁的李女士,去年在衡阳县某医院剖腹产子后,意外出现了大出血的症状,医院在进行抢救时,切除了她的子宫,但之后李女士仍然意识模糊。随后,她将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343623.86元。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切除李女士的子宫挽救生命是必要的,但是因为没有做相关辅助性的检查,与李女士造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医院承担其损失的15%,赔偿共351543元。

  去年7月2日,李女士因怀孕足月临产在衡阳县某医院待产。入院检查时,她的各项指标显示正常,医生也表示胎位正,可以顺产。7月8日,医院安排李女士进产房。

  当晚11点左右,李女士难产,需要剖腹产,经家属同意签字后,李女士剖腹产下一子。正当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时,李女士产后大出血,并出现了意识障碍、抽搐和心跳骤停的现象。医生对其进行抢救,因为情况危急,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医生切除了李女士的子宫。但之后,李女士的意识仍很模糊,李女士在家属的安排下转院治疗。

  随后,李女士将衡阳县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损失234万3623.86元。

  今年7月,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认为李女士在剖宫产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医方及时作出诊断采取抢救措施挽救患者生命,尽到了基本的救治义务,但在羊水栓塞处理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与患者现存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10-20%(供法庭参考)”。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是高龄产妇,在剖宫产过程中发生抽搐、呼吸困难、阴道大出血,心跳骤停、心肺衰竭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被告医院诊断其为羊水栓塞后进行子宫切除,对挽救患者生命是必要的。但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没有对患者做相关辅助检查;因此,医院的行为与李女士现存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医院依其过错程度15%赔偿李女士损失351543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记者刘双通讯员范明




(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记者刘双通讯员范明)
(编辑:黄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