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淘宝店主留意!网店不得擅用微信发送推销信息

07.05.2015  14:03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无店铺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

  网店不得出售违禁商品

  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等信息。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意见稿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经营者基本情况、商品或服务信息、交付及退换货方式、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等。

  意见稿还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未经允许禁向消费者推送信息

  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网店不正当竞争可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线长沙

  电商行业今后会越来越正规

  长沙晚报讯(记者 刘捷萍)昨日,长沙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王英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订实施《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对电商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

  “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电商已经脱离了以往单打独斗的个体经营模式,成立了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长沙也有很多电商已进驻天猫、京东等平台,这些平台本身也会进行规范监督。”王英平告诉记者,本土电商如友阿、通程等无论是在执照还是各种渠道或质检方面,都是按照正规的公司流程在做。制订实施《办法》对整个行业是好事,电商行业今后会越来越正规。

  但是对于《办法》规定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王英平认为难度比较大。她认为,针对该《办法》可能未来还要出台具体执行细则。

  专家解读

  禁止微信擅发推销信息

  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意见稿是在以前法律基础上,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的进一步保护。无店铺经营者推送商品信息,包括现在的手机推送、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推送是每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领域之一。意见稿明确禁止该行为,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邱宝昌认为,意见稿明确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对网店经营者、电视购物经营者等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相关链接

  4种方式提出你的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5日。

   名词解释

  无店铺零售

  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飘香四溢:好事。网店也要有营业执照才能销售,不要阿猫阿狗随便开网店,扰乱市场秩序和价格。

  @雪里飞142:不论网店或者实体店,未经同意向他人发送推销信息都该被禁止。

  @一统姜湖222:不准乱发推销信息,这下微商日子不好过了。

  @英雄无悔828:我到网上买了一次东西,然后就经常收到各种推销信息,烦死了。肯定是网店把我的手机号码泄露了。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据《法制晚报》、《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