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过世 继女是否有继承权
27.07.2015 20:1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在遗产分割时,小陈能不能参与遗产分割,让这家人犯了难,并引起小纠纷。由于各继承人的认识和处理意见无法统一,协商未果,最后,便将此事诉诸于法院。
分歧:继子女究竟有没有继承权?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时,有继承人提出,小陈并非老黄亲生,而是其再婚妻子的女儿,对老黄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不应该参与遗产分割。
对此,小陈提出了反驳意见,她认为自己是老黄有抚养关系的继女,理应享有继承权,依法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黄的遗产。
为此,小陈还特意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在这份登记表上的家庭成员信息一栏,登记的信息便是被继承人老黄为小陈的父亲。
判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亦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继承法中,谈到子女的问题,特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老黄和小陈的母亲陈某结婚后,小陈与两人共同生活,老黄也为小陈负担了部分教育费用,故小陈与被继承人老黄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属于被继承人老黄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
武陵区人民法院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小陈依法获得其继父的部分遗产。
说法: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从《继承法》的立法原意上推论,此处的扶养应可做“抚养、赡养”的解释。这种扶养关系,使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同婚生子女一样,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结合实际,这种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可表现为,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包括如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另外, 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也是此种扶养关系之一。
相反,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这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所形成的大多都是名分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其继承权便有待商榷。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7.07.20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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